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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》簡介

2021-01-19

2016年12月25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會議審議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》。2017年7月1日,《中醫藥法》正式全面實施。這是中醫藥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,將產生深遠的國內國際影響。

中醫藥法的立法背景

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,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,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。新中國成立以來,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,堅持中西醫并重,中醫藥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。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,中醫藥事業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。社會各界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較為全面的中醫藥法,幾乎每年兩會都有全國人大代表、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中醫藥法的議案、提案和建議。為了進一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,2008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中醫藥法列入立法規劃。2009年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》明確要求加快中醫藥立法工作。2011年12月原衛生部向國務院報送了中醫藥法草案(送審稿),2015年12月國務院將中醫藥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8月、12月進行三審議后通過了中醫藥法。

中醫藥法的立法意義

中醫藥法的通過對中醫藥事業發展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義。中醫藥法第一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中醫藥的重要地位、發展方針和扶持措施,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。中醫藥法針對中醫藥自身的特點,改革完善了中醫醫師、診所和中藥等管理制度,有利于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,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。同時,中醫藥法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,有利于規范中醫藥從業行為,保障醫療安全和中藥質量。此外,中醫藥法的出臺有利于提升中醫藥的全球影響力,在解決健康服務問題上為世界提供中國方案、中國樣本,為解決世界醫改難題做出中國的獨特貢獻。在中醫藥法以及《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(2016-2030年)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保障和促進下,正如習近平總書記2015年在給中國中醫科學院的賀信中提到的那樣,“中醫藥振興發展迎來天時、地利、人和的大好時機”。

 

中醫藥法的立法亮點

中醫藥法共9章63條,有五大亮點:

第一、明確中醫藥事業的重要地位和發展方針。

(一)明確“中醫藥”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,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。

(二)明確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,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,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。

(三)明確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,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,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。

(四)明確國家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,相互補充,協調發展,發揮各自優勢,促進中西醫結合。

第二、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

中醫藥具有鮮明的特色和優勢,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醫藥,例如,中醫服務人員存在師承等培養方式,中醫診所主要是醫師坐堂望聞問切,服務簡便,不像西醫醫療機構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。中醫藥法充分考慮到中醫藥的特點和發展需要,對執業醫師法、藥品管理法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完善:

(一)改革完善中醫醫師資格管理制度,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,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,經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。

(二)改革完善中醫診所準入制度,將中醫診所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。

(三)允許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,憑處方炮制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,或者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。

(四)對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和委托配制中藥制劑,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。

(五)明確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,在申請藥品批準文號時,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。

第三、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

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,中醫藥總體規模不斷擴大,發展水平和服務能力逐步提高,截至2014年底,全國共有中醫類醫院(包括中醫、中西醫結合、民族醫醫院)3732所,中醫類醫院床位75.5萬張,中醫類執業(助理)醫師39.8萬人,2014年中醫類醫院總診療人次5.31億。中藥生產企業達到3813家,中藥工業總產值7302億元。

中醫藥在常見病、多發病、慢性病及疑難病癥、重大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進一步彰顯。但是,與人民群眾的中醫藥服務需求相比,我國中醫藥資源總量仍然不足,中醫藥服務能力仍然薄弱。為此,中醫藥法進一步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:

(一)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,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,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,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,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。

(二)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,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,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。

(三)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,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。

(四)明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,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機構范圍,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藥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。

(五)發展中醫藥教育,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,加大對中醫藥科學研究和傳承創新的支持力度,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播和應用。

(六)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,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。

(七)明確國家采取措施,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、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,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;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實際,制定促進和規范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。

第四、加強對中醫醫療服務和中藥生產經營的監管。

針對中醫藥行業中存在的服務不規范、虛假宣傳、中藥材質量下滑等問題,中醫藥法堅持扶持與規范并重,進一步規范中醫藥從業行為,保障醫療安全,提升中藥質量:

(一)明確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符合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,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審查批準,發布的內容應當與批準的內容相符。

(二)明確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、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規范、標準,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,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。

(三)加強中藥材質量監測,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。

(四)鼓勵發展中藥材規范化種植養殖,嚴格管理農藥、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,禁止使用劇毒、高毒農藥。

(五)加強對醫療機構炮制中藥飲片、配制中藥制劑的監管。

第五、加大對中醫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。

(一)規定中醫診所、中醫醫師超范圍執業,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止執業活動、吊銷執業證書。

(二)規定舉辦中醫診所、炮制中藥飲片、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,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,經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或者責令停止炮制中藥飲片、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活動,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。

(三)規定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未依法備案,或者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配制中藥制劑的,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。

(四)規定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與經審查批準的內容不相符的,撤銷該廣告的審查批準文件,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。

(五)規定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、高毒農藥的,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規定給予處罰;情節嚴重的,可以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